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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府商品交易所白银仓单交易细则(试行)

更新时间:2025-07-23    来源:   浏览次数: 265
 

天府商品交易所白银仓单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府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白银仓单交易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易所白银仓单的交易、结算、交割以及风险控制等适用本细则。交易所、交易商、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指定检验机构以及相关人员等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术语及定义

第三条 白银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符合交易所规定白银现货存入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保管后,由该仓库开具的记载对应货物(品牌、规格、质量、数量等)相关内容的权属凭证。

第四条 白银注册仓单是指交易商将白银仓单提交交易所核准并注册后形成的电子仓单。

第五条 结算是指交易所对交易商交易资金、货款、手续费及其它款项根据交易结果进行计算及拨付的业务活动。

第六条 交割是指买卖双方根据仓单交易合同及交易所有关规定,履行交易合同,完成货物交付和货款结算的过程。

第七条 白银交易商是指经交易所审核批准,获得交易资格,参与交易所交易业务活动的、事业法人和其他合格的经济组织

第八条 指定结算银行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

第九条 指定交割仓库是指通过交易所认证并与交易所签约,按交易所规定条件为交易商提供仓储服务及货物交割的仓库。

第十条 指定检验机构是指由交易所指定的为交易商提供质量检验服务的机构,其检验结果将被交易所作为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第三章 交 易

第十一条 白银仓单交易的交易标的为符合交易所白银交割质量规定的白银注册仓单,具体交易属性详见《白银仓单参数表》。交易商通过交易平台将白银仓单完成注册后,方可用于白银注册仓单交易。

第十二条 白银仓单交易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13301530:(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第十三条 白银仓单交易采用挂牌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挂牌交易流程:

(一)挂牌

符合资格的买方(或卖方)交易商按照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其准备买入(或卖出)的白银仓单信息(包括品种、数量、仓库、品牌、品级、价格等)通过交易平台发布进行挂牌。

挂牌后,挂牌方有权修改未被摘牌部分挂牌指令的价格或撤销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当日闭市后未被摘牌的挂牌指令自动撤销。

(二)应价成交

交易商查询挂牌信息,确定交易商品、输入交易数量作为交易指令下达至电子交易平台后完成应价,应价后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成交并形成买卖合同。

第十五条 卖方交易商卖出白银仓单时,应当确保同次卖出的所有仓单对应的白银品种、品级、仓库等属性均相同。

第十六条 仓单交易采用全款现货的方式。卖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付对应的注册仓单,买方交易商应当按照成交数量交纳全额货款。

第十七条 交易商可以在平台上查询仓单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当日卖出数量、当日买入数量、成交数量、实时资金统计、可卖出仓单数量等内容。

第十八条 交易商参与白银仓单交易应按交易所规定交纳手续费。手续费收取比例详见《白银仓单交易参数表》。

 

第四章 结 算

第十九条 交易所对进行白银仓单交易的买卖双方交易商进行每笔结算。

第二十条 交易所认证指定结算银行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仓单交易结算服务。指定结算银行具体管理规定及结算风险控制措施详见《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和《天府商品交易所结算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每笔交易完成后,交易所根据交易结果和有关规定对交易商货款、手续费及仓储费等款项进行结算。

第二十二条 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货款结算服务。货款的结算实行“一收一付,先收后付”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 仓单交易成交后,卖方交易商按照成交价计算出的金额收取货款;买方交易商按照成交价计算出的金额支付货款。

第二十四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商可以通过交易平台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对结算数据有异议的,应在不迟于次交易日上午8:30,以书面或电子的形式向交易所提出。如双方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均没有提出异议,则视为双方已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五章 交 割

第二十五条 仓单交易实行每笔交割。交易达成后,交易所为买卖双方交易商办理注册仓单过户。

第二十六条 交易所认证指定交割仓库协助交易所为交易商提供仓储和交割服务。指定交割仓库具体管理规定及交割风险控制措施详见《天府商品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管理办法》及《天府商品交易所交割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入库流程:

(一) 商品接收。交易商向仓库发货前,应按仓库要求提交《入库申请单》。申请内容包括生产厂家、品牌、规格、重量、数量等,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仓库在收到《入库申请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批准入库,并指定入库时间;

(二) 交易商应将符合交割标准要求的商品在指定时间内向指定交割仓库发货;

(三) 商品运抵仓库后,指定交割仓库应对商品进行验收。在验收入库交割商品时,遇有封识损坏、货证不符、数量短缺、商品残损、包装损坏等现象的,应及时与交易商进行沟通,同时做好入库验收记录;

(四) 商品验收。指定交割仓库对交割商品按照交易所规定进行验收(各产品需要提供独立第三方检验报告或者生产厂家的质量证明书)。交易所指定交割仓库的验收项目为:生产厂商、生产地、商品名称、商标、规格、数量、必备的入库资料、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表面质量状况(问题较多、直观难见或已有规则规定按比例抽样检查的,应当拆箱、拆捆、拆包检查)等。商品到库验收时,货主应到仓库监收;货主不到库监收的,视为货主同意仓库验收结果;

(五) 商品入库和开具《仓单》。指定交割仓库商品验收无误(或在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已处理完毕)方可办理入库手续,仓库向货主开具交易所规定格式的《仓单》。

第二十八条 仓单注册流程:

(一)申请《注册仓单》的《仓单》对应商品的品牌、质量等条件符合交易所有关规定,交易商付清交易所规定的仓储等相关费用后可以向交易所提交《注册仓单申请书》。

(二)交易所接到交易商《注册仓单申请书》和《仓单》后进行审核,在两个交易日内决定是否开具《注册仓单》。

(三)对于符合《注册仓单》开具条件的《仓单》,经交易所确认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根据该仓单载明信息,按照一一对应的关系生成相应的《注册仓单》。交易商可以在其交易终端上查询《注册仓单》的申请情况。《注册仓单》生成后,交易所将《注册仓单》的相关信息通知指定交割仓库。

第二十九条 仓单交割流程:

(一)交易成交后,交易所根据成交记录将卖方交易商账户对应的注册仓单数量过户至买方交易商账户,同时冻结买方交易商账户全部应付货款。

(二)注册仓单过户后,买方交易商可选择提货出库、代运出库或转入库。选择提货出库的买方交易商,提货前的仓储费交易商无需承担,交易所审核买方交易商提货申请及提货方式、指定提货人等相关信息。审核通过后当日交易所为买方交易商开具《提货单》,并推送提货手续到指定交割仓库,通知仓库作好出库准备;选择代运出库的,买方应填写收货物流信息,指定交割仓库为买方办理货物发运事宜;选择转入库的,指定交割仓库进行原库划转。

交易商提货出库后若需再次挂牌转让的,再次挂牌前交易商须将商品重新入库并质检,相关仓储费用及质检费用需自行承担,指定交割仓库开具新的仓单。

(三)买方交易商取得《提货单》后,须由指定提货人在5个工作日内,凭《提货单》及提货人、提货车辆相关证件,到指定交割仓库验收货物,并办理提货手续。指定交割仓库经审核无误后,为买方交易商办理提货;

(四)买方收到货物时,若对货物数量、质量有异议,选择提货出库的应在以出库当日,选择代运的,应以签收日当日,提出异议申请,若无异议则须当日向交易平台确认收货,买方交易商未确认收货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收货无误。

(五)如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交易所将买方交易商账户应付货款的87%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卖方交易商收到货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开具发票给买方交易商,并在交易平台作开票操作。买方交易商收到发票后,须在交易平台确认已收到发票,如有异议须提交异议申请。买方交易商自收取发票(当面交付的,以签字接收为准;邮寄的,以邮件签收为准)后5个工作日为确认收票或未提出异议的,均视为买方交易商已收到符合要求的发票。

(六)买方交易商收取发票后,交易所将剩余13%货款划转至卖方交易商账户,为买卖双方办理相应的交易资金结算。

第三十条 提货完成后规定时间内,若买方交易商对商品的质量、数量有异议,须在交易平台提交异议申请(若商品数量较大时,买方交易商可向交易所申请延长提交异议的期限)。买方交易商按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须在提出异议之日后的5个工作日内(检验机构的检验时间,不计算在内)向交易所提交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交易所以指定检验机构的检测结果作为判定商品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买方交易商逾期未提交检验报告的,视为对该批交割货物质量无异议。

第三十一条 检验费用由异议提出方先行垫付,如果商品检验合格由异议提出方自行承担,如果检验不合格则由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二条 如发生交割异议,交易资金结算时间顺延至异议处理完毕。

第三十三条 交易商应按规定向交易所交纳交割手续费。交割手续费标准由交易所制定并公告,具体以商品交易细则的规定为准。交易所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调整交割手续费标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为保障交易安全,维护交易商的合法权益,交易所制定和实行风险管理措施,控制交易风险。

第三十五条 风险管理制度包括:

(一)全款现货制度。卖方交易商应当按照卖出仓单的数量交付全部货物,买方交易商应当按照买入仓单的数量交纳全额货款。

(二)报价管理制度。为了维护市场秩序,避免恶意报价,有效控制交易风险,交易所对仓单交易实行报价管理制度。报价管理价格限制区间根据仓单上一交易日收盘价与最大价格波动幅度计算。最大价格波动幅度指根据品种设置的价格涨跌比例。最大价格波动幅度包括最大涨幅与最大跌幅。

价格限制区间=[基准价*1-5%),基准价*1+5%]

(三)风险警示制度。当交易所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交易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交易商合法权益。风险警示措施,不得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

(四)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发布其它风险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为保障交易安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措施:

(一)暂停个别交易商部分或全部仓单挂牌交易;

(二)交易所认为应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接受交易商关于风险控制的各类建议,根据市场反应及时研究和决定风险控制措施,保障交易安全。

 

第七章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